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有关精神,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清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强制登报相关工作要求,市司法局梳理汇总了我市有关单位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共计7项(其中调整2项、保留3项、取消2项),现将渭南市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予以公示。
渭南市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市级).xls
【来源:渭南市司法局】
附件 1
渭南市临渭区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序号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实施层级 | 实施对象 | 公告媒体 | 费用承担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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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丢失作废声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企业 | 省级报刊 | 企业 | 调整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遗失补领 |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民非企业 | 渭南日报 | 企业 | 保留 |
3 | 食品类经营许可证遗失补领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级 | 食品经营户 | 县级以上主要媒体 | 食品经营户 | 取消 |
4 | 道路运输证补发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第三条第三款:《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 区交通局 | 区级 | 运输企业或个体经营户 | 渭南日报 | 企业或个人 | 保留 |
5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丢失声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级 | 个体工商户 | 公开发布的报刊 | 个体工商户 | 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