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企业法人歇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 |
|||||||
□合伙企业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 |
|||||||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 |
|||||||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 ||||||||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 |||||||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
批准(决定)机关(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批准(决定)文号(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经济性质(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其他 | |||||||
主管部门(出资人)(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缴回公章情况(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已缴回登记机关 □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 |||||||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
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