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司法局关于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结果的公示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高陵区司法局
序号 | 强制登报
公告事项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实施
层级 |
实施
对象 |
公告
媒体 |
费用承
担主体 |
保留理由 | 备注 |
1 | 企业营业执照丢失声明
(适用吊销企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公告。 | 因吊销企业目前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故仍适用2016年修订版条例规定 |
2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丢失声明
(适用吊销个体工商户)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个体工商户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个体工商户 | 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公告。 | 因吊销企业目前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故仍适用2014年修订版条例规定 |
3 | 公司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
(适用吊销公司)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公告。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债权人公告(适用吊销主体)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主体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主体 | 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公告。 | |
5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适用吊销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公告。 | |
6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债权人公告(适用吊销企业) |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无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网上公告。 | |
7 | 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债权人公告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涉及企业履行告知义务。 | |
8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债权人公告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高陵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全国性报纸或省级(含)以上有影响力的报纸 | 企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涉及企业履行告知义务。 |